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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发布日期:2017-09-09 20:48:53文章来源:
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计个人所得税部分,可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摊。具体分摊方法:以应征计个人所得税部分÷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收入然后按照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计算,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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